“七匹狼”打掉“希比狼”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時間:2009.12.16
作者:周波
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撤銷其“希比狼xBLANG及圖”商標注冊的裁定,法國希比狼(香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法國希比狼)將商評委、第三人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建七匹狼)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第10460號關(guān)于第3384557號“希比狼xBLANG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撤銷“希比狼x BLANG及圖”商標的注冊。
據(jù)了解,第10460號裁定系商評委針對福建七匹狼就法國希比狼注冊的第3384557號“希比狼x.B. LANG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的撤銷注冊不當(dāng)商標申請而作出的。該裁定認定:爭議商標中的漢字“希比狼”與福建七匹狼注冊的第933429號“七匹狼SEPTWOLVES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中的漢字“七匹狼”發(fā)音相近,兩商標圖形部分指代的事物相同,鑒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為中國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在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腰帶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關(guān)聯(lián),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極易.使七匹狼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故商評委作出上述裁定。
法國希比狼不服第10460號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國希比狼認為,爭議商標是對其2002年3月14H獲準注冊的第1729368號“希比狼XIBILANG及圖”商標的保護性注冊,第1729368號商標在引證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之前就已被核準注冊,因此法國希比狼注冊爭議商標是合理、合法的。此外,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音、形、義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二者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因此,法國希比狼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第10460號裁定。
商評委在答辯意見中堅持其作出的第10460號裁定。商評委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福建七匹狼在答辯意見中表示,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模仿,二者的發(fā)音非常相似,特別是在其所在的福建省范圍內(nèi),消費者不易區(qū)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發(fā)音。同時,上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似,而爭議商標的注冊也會淡化引證商標。
北京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褲子、鞋、帽、襪、手套、領(lǐng)帶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帽、襪、手套、領(lǐng)帶商品類別基本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商標標識相比,從整體上看,二者在文字與圖形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上近似,即商標標識的上部為狼圖形,中部為字母,下部為三個漢字;從用于呼叫的主要識別部分來看,爭議商標中的“希比狼”與引證商標中的“七匹狼”,讀音近似.相關(guān)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二者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
同時,北京一中院還認為,引證商標在休閑服商品上在2002年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而法國希比狼對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曰之前已經(jīng)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事實亦明確表示認可,故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引證商標在休閑服商品上已經(jīng)為中國馳名商標。此外,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爭議商標在整體構(gòu)圖方式及主要識別部分的設(shè)計上都有明顯的摹仿引證商標的痕跡,在引證商標于休閑服商品上已經(jīng)為馳名商標的事實基礎(chǔ)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休閑服商品雖然在商品類別上存在一定差別,但爭議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并損害法國希比狼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應(yīng)予以注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